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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技富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富民强省"的战略决策,青海省科技厅决定"十五"期间,在全省实施"科技富民计划"。为加强"科技富民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富民计划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素质和应用科技的能力,推进农业的集约化和产业化,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实施科技富民计划的目标:农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农业科学技术得到普遍应用,科技能力得到提高。通过实施若干项目,树立一批形象工程,使科技工作得到全社会支持,增加农业收入中科技贡献的比重,从而增加农牧民群众的收入。

  第四条 科技富民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应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重点

  第五条 科技富民计划以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与省内重大农牧业工程、生态建设、科技扶贫和科学知识的普及相结起来。

  第六条 支持的重点

  (一) 动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和种子工程项目;

  (二) 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项目;

  (三) 集约化、工厂化、规模化种植和养殖技术项目;

  (四) 农业资源高效利用项目

  (五) 生产无公害绿色产品项目;

  (六)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项目;

  (七) 与农业环境保护有关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

  (八) 中藏药材种植与基地建设及深加工项目。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支持的对象主要是各州、地、市、县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粗(精)加工的企业。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申报项目。

  第八条 对所选中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实施单位必须有一倍以上的资金作配套。

  第九条 科技富民计划的资助额度每年为200百万元左右。所资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地方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有利于地方资源合理开发,发展当地特色经济;

   (四)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有利于先进技术的快速扩散,发挥现代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示范作用。

   (六)当地政府重视科技工作,科技三项经费、配套资金有充分保障。

   (七)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必须填写《青海省科学技术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的材料。由县级科技局组织向州、地(市)级科技局(科委)申报,州、地(市)级科技局(科委)筛选论证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省科技厅农村与社会发展处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全部项目由一个统一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一次性论证,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分别论证。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科技厅确认,列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州、地、市科技局(委)管理项目。经批准下达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州、地、市科技局(委)签定项目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或受其委托的州、地、市科技局(委)依据项目合同,有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监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对挪用项目经费的地方,除了必须限期归还资金外,2年中不在安排新的项目。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二ОО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