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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重点科学技术实验室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省部共建实验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组织重点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青海省重点科学技术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知识结构合理。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主要研究方向符合青海省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并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

  ㈡ 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5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㈢ 室能保证建成后的运行经费。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投入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有不少于15万元/年的科研经费。

  ㈣ 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㈤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

  二、申报与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命名、挂牌。同等条件下,省级重点科技实验室在项目申请和其它科技投入方面给予倾斜。其中部分优秀实验室可以向国家科技部申请省部共建。

  对被命名的青海省重点科学技术实验室,每2年复查一次,对已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

  三、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