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执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做好2003年度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现将本年度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要求:
2003年度青海省科技奖励实行择优推荐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各类奖励条件和评审范围,认真组织,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
1、重大贡献类奖和国际合作类奖的推荐人选要从严掌握,真正把在我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为我省的科技事业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或组织推荐出来。
2、推荐科技进步类奖的项目,须是2002年底以前完成(以成果评价日期为准)并予以成果登记的项目。
3、对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推荐科技进步类奖中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推广与引进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基础研究项目和技术发明项目。
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其相关的论著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1年以上,主要论著要同时注明被应用情况。
推荐技术发明项目,应当出具已获得发明专利的证明;不能申请专利的项目,须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具体说明不能申请专利的理由。对所提供的专利,必须逐项注明其类别和申请号、公告号、批准号。
4、推荐科技进步类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按照《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重大工程及公益项目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基础研究和技术发明项目只设一、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的理由。
5、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6、各单位在推荐奖励项目时,必须对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向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项目、人选及相关奖励种类和等级建议。
7、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预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推荐材料: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必须填写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同时报送推荐项目(人)汇总表和计算机软盘等有关材料。
“推荐书”要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客观的评价材料,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明,否则,不得推荐参加本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推荐书和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各种新闻媒体的报道及个人信件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的证明。
具体要求如下:
1、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人)汇总表一式两份。
2、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类奖:推荐书正文20份,其中含附件材料的5份:
青海省科学技术国际合作类奖:推荐书正文20份,其中含附件材料的5份;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推荐书正文30份,其中含附件材料的5份;
推荐书中须有2份盖有印章的原件材料。
3、含有推荐书内容的数据软盘1套。
三、推荐时间和送达机构
请各推荐单位于2003年5月30 日前将推荐项目、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省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类、科技进步类项目,每项须交纳评审费300元,由推荐单位收齐后统一交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
联系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71—6145514
联系人:黄金枝
传真:6145514
联系地址:西宁市五四大街2号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