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委[2000]50号),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厅是主管全省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 组织编制全省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研究确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布局和合作项目计划。
(三) 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方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全省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汇及科技贷款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五) 研究拟定加强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六) 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软科学计划、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
(七) 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 研究制定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科技合作方面的工作。
(九) 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档案、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推动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 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州、地、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 承担青海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三)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7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与体制改革处、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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