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青海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的界定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民营科技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业务经营一年以上,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70%以上;
㈡ 企业内部受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0%以上;
㈢ 企业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科技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
㈣ 企业拥有较稳定、开放的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机构(研究设计组、技术开发室、技术开发中心或企业研究所),而且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㈤ 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二、科技型企业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㈠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㈡ 科技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用其科研成果、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其入股比例不受限制,自行商定;
㈢ 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㈣ 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㈤ 允许科技型企业设立期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㈥ 科技型企业用于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科技型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及其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新增应纳所得税额。
三、科技型企业的申报程序
1、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工作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企 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青海省科技型企业申报审批书》一式二份,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2、附2003年和200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各一份。
3、附有关的技术条件(专利、科技成果、专营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及其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企业职工花名册各一份。
5、企业法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简历各一份。
联 系 人:张 静
联系电话:8244525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