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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

 

办事项目
  科技成果登记
办事依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  《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青科发办字(2001)第116号)第四条。
申报材料

  1. 科技成果登记表;
  2. 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鉴定、验收、评审、函审、其它等);
  3. 科技成果评价证书(鉴定、验收、函审、评审、专利、行业准入、新产品等);
  4. 科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
  5. 科技项目查新报告及查新副本(国家或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
  6. 科技课题工作总结;
  7. 科研课题研究报告、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必要的图纸、照片、使用说明等技术材料;
  8.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9. 科技成果应用证明

   注:以上1.3项中完成人员排序要一致。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上报科技成果登记时省科技厅成果办需1份原始件,科研单位上级主管部门1份;科研单位自留一份)。材料要求字迹打印清晰,装订整洁(用线绳装订)

   另外,报上述登记材料的同时需报:

   1. 一份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评价申请书、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数据处理栏目下打印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装订)

   2. 一张国家科技成果登记软盘(即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数据处理后的数据导出软盘);

   3. 一份100-200字左右的成果内容简介:包括项目来源、应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应用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成果转化推广前景(包括技术配套性、产业化、可推广规模和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内容等)、成果水平(以成果评价时专家评议的水平为准)。该内容简介可输入到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的成果概况项下的成果公报内容中

   4.刻录的“科技成果登记光盘”两张:内容包括上面1-9项的所有内容。其中:2,3,4,5,9以及7项中的学术论文、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必要的图纸、照片等内容可进行电子扫描。

申报程序
  科技成果申报流程图
受理时限
  对已经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进行书面或网上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异议期为30天,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于登记或不登记的结论,对准于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于科技成果登记号,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经办处室
  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
受 理 人
  李文兰
联系电话
  (0971)6145776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