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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人事工作暂行规定
2004年9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厅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厅系统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高素质科技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和厅属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人事调配

  第三条 调入

  ㈠ 厅机关、厅属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之内,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调入、录用或聘用。

  ㈡ 拟调入的干部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科技事业奉献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一般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拟调入岗位所需要的知识、经历和能力;

  3、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4、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不超过35岁;

  5、科以下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

  6、身体健康。

  ㈢ 调入工作人员的程序

  1、调入处级干部和厅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由厅人事处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进行考察后提出拟调报告和考察材料,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2、调入科级以下干部,由人事处商用人处室和单位,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进行考察后提出拟调报告和考察材料,提交厅党组会议审定;

  3、企、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进入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并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的情况,择优录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调入工人。因工作确实需要调入的由用人处室和单位提出拟调报告和考察材料交人事处审定后,报厅党组会议审批。

  4、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亲属回避制度,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 《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职工商调登记表》、《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单位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

  ⑵ 人事档案;

  ⑶ 户口、婚姻、学历、学位、职称状况原证件;

  ⑷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⑸ 考察材料;

  ⑹ 行政、工资及组织关系介绍信。

  ㈣ 下列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和可能,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厅党组会议审查同意后进行分配或安排:

  1、根据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应由我厅安排的人员;

  2、按国家政策统一分配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

  ㈤ 调入干部职务的确定。凡从国家机关或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调入的,一般平级确定职务;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的,应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干部任职情况确定职务。

  调入干部在我厅发出调函以后提拔职务,一律不予确认,干部本人要求组织提拔的,应对其提出批评,退回原单位。
   第四条 调出

  ㈠ 调出工作人员的程序

  1、干部、工人要求调出厅系统,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处级干部的请调报告由厅人事处征求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党组审批;调出省外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处以下干部和工人的请调报告由所在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并征求分管厅领导的意见后,报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审定。

  2、同意调出的人员,由厅人事处负责向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档案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人事处接到接收单位的调函后,要及时报告有关的厅领导,并通知调出人员处室(单位)和本人。

  3、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出并接到调令通知后,应先办理工作、文件、财务、办公用具、图书资料等移交清退手续,并经有关处室领导和经办人员验证签字后,人事处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机关和系统内部调整

  ㈠ 机关处室之间工作人员调配,由人事处商有关处室并分别征求分管业务和人事的厅领导同意后,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由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拟定干部交流方案并征求分管人事的厅领导同意后,副处级干部的交流方案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正处级干部由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㈢ 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工作人员时,用人处室须填写《借调人员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征得分管其业务的厅领导同意后发函借调,并负责向其所在单位介绍其在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六条 辞职、辞退

  ㈠ 干部因出国定居、自费出国留学、脱产上学、经商等原因要求不再担任国家公职,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报厅人事处按审批权限审批。

  ㈡ 因干部本人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厅机关或厅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调出,或劝其辞职。

  ㈢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条 经批准调出、辞职、辞退的干部,应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交接工作并办理有关调出、辞职、辞退手续,人事、党团关系转接收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办理手续的,按除名处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一般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第九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要求。

  第十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㈠ 晋升处长,一般需任副处长2年以上;

  ㈡ 晋升副处长,一般需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

  ㈢ 晋升调研员,一般需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㈣ 晋升助理调研员,一般需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㈤ 晋升主任科员,一般需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㈥ 晋升副主任科员,一般需任科员职务2年以上。

  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 2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2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特别优秀的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处级职务的,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破格提拔科级职务的,由厅人事处提出意见,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㈠ 民主推荐

  1、选拔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范围内进行。

  3、民主推荐处级干部,由厅人事处主持,须经过资格审查、发放干部花名册、公布任职条件等程序;

  4、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考察对象由厅党组研究提出,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5、民主推荐结果1年内有效。

  6、提任科级干部,厅机关由各处室负责同志提名推荐,厅人事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其他单位由各单位党支部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范围内征求意见,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

  ㈡ 考察

  1、提任副处级以上职务,或由非领导职务改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由厅人事处组织考察;提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厅机关由人事处组织考察,其他单位由各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工作一般应有2人以上,不得1人单独进行。

  2、考察干部人选应提前1天在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预告。

  3、考察应全面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考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听取被考察人的直接上、下级和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意见。参与考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各种反映意见,并如实汇总考察报告。考察方法力求科学化,做到个别谈话和民意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考察后经分析写出符合实际的考察材料,考察人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名,直接报送人事主管厅领导和厅党组。考察材料不与本人见面和外传。

  5、考察应听取驻厅纪检组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驻厅纪检组或厅人事处提出意见,厅条件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计。

  ㈢ 讨论决定

  1、任免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开会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任免材料包括: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材料等,材料不全时不得上会讨论。

  2、任免正处级或人事处副处长职务,由厅领导酝酿后,厅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务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副处级职务,由厅领导酝酿后,厅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任免科级以下职务,厅机关由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并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厅党组会议审批;其他单位由各单位党组织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㈣ 任前公示和任免职务

  1、提任处级职务,须在本单位进行任前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按审批权限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决定。

  2、厅人事处根据党组讨论决定及公示结果办理干部任免职手续。干部任免时间,从厅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提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及由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1年。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基本合格的延长半年试用期,延长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任职时间从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以及延长期满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按审批权限免去试任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干部在试用期间出现失误或犯有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决定。部分处级领导职位可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是:公布职位;报名及资格审查;统一考试;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决定任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任职文件下发后,应由厅领导进行任职谈话。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状况,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培训。处级干部应每5年参加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处级以下干部平均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

  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职务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培训、任职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等。

  培训的主要渠道有:参加本厅举办的培训班、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科技部等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和出国考察、培训等。

  第十七条 厅人事处负责全厅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作出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厅党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厅属事业单位应针对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干部参加培训,每5年对本单位干部轮训一遍。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须经本单位处室领导同意,厅人事处审批。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厅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确认。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九条 考核

  ㈠ 组织领导

  厅机关成立厅党组领导下的由厅领导、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等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公务员代表参加的非常设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㈡ 考核对象

  厅考核小组考核的对象是厅机关除厅领导外的全体工作人员,厅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

  ㈢ 考核内容

  主要从德、能、勤、绩、廉 5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其中处级领导干部控制在优秀等次人数的30%以内。

  ㈣ 考核形式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首长负责制原则分级考核,要接受上级组织指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及群众监督。

  ㈤ 考核时间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㈥ 考核工作程序

  1、个人写出全年工作总结并填写《公务员年终考核登记表》。

  2、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正职要向厅机关或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其他工作人员要向主管厅领导和本处室(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作工作总结,并进行民主测评,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总结评议后,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平衡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审定。

  3、主管领导在考核表上填写评语和鉴定意见。

  4、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者反馈考核评语和鉴定结果。如果被考核者对考核评语和鉴定结果有异议,考核小组应进行复议。

  ㈦ 考核结果的使用

  人事处在总结考核工作,完善考核材料后,将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考核;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新调入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考核并确定等次;到基层挂职或锻炼已满半年且未结束的人员,在挂职锻炼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未满半年及当年已结束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处室进行考核;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学习、培训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借调干部在原单位考核,借调处室或单位提供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被立案审查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奖惩

  ㈠ 具体奖惩工作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㈡ 对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属单位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的应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证书。

  ㈢ 经考核连续两年不胜任本职工作者免去现任职务或另行安排工作。

  ㈣ 凡属厅管干部必须参加年度工作考核,除特殊情况经组织认可外,凡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列为下年度提升职务和晋升工资对象。

第六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厅人事处是科技厅系统劳动工资主管部门,管理厅机关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并对厅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统一调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时,人事处要依据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人事处及时提出确定职务岗位并明确其职级工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干部职务变动、在青工龄满二十年后,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并将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厅办公室或厅属有关单位执行。

  公务员连续 3年考核优秀或工作人员荣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等,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职务或级别工资晋升手续,提请主管领导审查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将审批后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厅办公室或厅属有关单位执行。

  工作人员调出,其工资关系根据干部管理隶属关系,由人事处或厅属有关单位负责随其行政关系一同转出,并及时通知财务室终止工资。

                       第七章 退 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到达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人事处或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到龄的下一个月由厅人事处或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通知所在处室、本人和厅老干部服务所。厅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

  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厅属单位领导干部退休,厅人事处征得厅党组同意后,先办理干部免职手续和离任审计 (厅属单位正职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 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厅人事处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或意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厅人事处报省人事厅审批。

第八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厅人事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管理人事档案。其管理范围是:除厅级干部、厅人事处处长档案归省委组织部管理外,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厅属单位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厅党组未授予人事权的单位全部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机关及厅属单位上述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自动离职人员、死亡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保管的人事档案要逐个登记,按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归档材料,做好登记和目录填写工作,并每年进行检查和整理。

  人事档案一般不借阅。如因工作需要借阅时,须经人事处领导批准,由人事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查阅档案必须登记。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我厅工作人员档案时,必须持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查阅档案介绍信,经人事处领导同意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查阅。

  第三十条 转递人事档案必须按“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用密封条严密包封(接口加印)以机密件发出或移交,并及时收回档案移交回执。

第九章 出国政审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现职干部及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持因私护照出国,由厅人事处办理审查手续,其他人员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因私出国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厅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和厅属单位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审手续,报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在办理手续时,出国人员应将“出国批件”和“政审批件”一同交人事处办理政审;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将团组鉴定材料和“政审表”一起交人事处归档。

  第三十三条 负责政审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把好政审关。

第十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三十四条 厅人事处承办厅系统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科研系列、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需要评审的系列委托有关单位评审。国家已经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各单位初审,统一呈报厅人事处进行材料和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后,并报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按审批权限报批;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聘用。受聘人员工资待遇,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休假管理及考勤

  第三十七条 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均应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第三十八条 实行年休假制度。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休假25天;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可休假20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当年的和在试用期的,不享受休假。年休假一般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当年休假不能移至下一年累加计算。

  公休假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的(结婚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15天。

  工作人员享受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夫妻双方两地分居一年以上,在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情况下,我厅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均为20天。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往返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八至四十条所述假期,相互之间可独立享受。除婚假(3天)、公休假外,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单位)要重视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在确保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和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休假。

  凡要休假者,本人应填写休假申请单,处级干部经主管厅长批准、其他人员由所在处室 (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厅属单位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年度休假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时间,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处销假。凡未经批准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勤是考核工作人员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厅属各单位都应建立考勤制度。机关各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处室考勤考核工作,每日如实填写考勤表,每月2日前将经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上月考勤表交人事处,人事处按考勤表核定工资和相关补贴,由厅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厅属转制科研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由青海省国有科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依照《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