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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

 

审批项目
  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
依  据
  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第五条。
内  容
  各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审查,并确定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绝密级、机密级的项目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定,秘密级的项目由科技主管机构审定。
审批时限
  审定结果应在接到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承办处室
  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
承 办 人
  刘伟
责 任 人
  方振堃
联系电话
  (0971)6145776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