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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秘密技术审查

 

审批项目
  出口国家秘密技术审查
依  据
  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秘密技术出口时,申请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先行办理保密审查手续,获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履行技术出口许可手续,方可与外方进行实质性洽谈。
内  容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禁止出口;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地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审批;秘密级国家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备案。
审批时限
  申请单位应填写《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申请书》。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30各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结论和批复,不能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和批复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承办处室
  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
承 办 人
  刘伟
责 任 人
  方振堃
联系电话
  (0971)6145776
   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