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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

 

审批项目
  科技成果登记
依  据
  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第三条;《青海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青科发办字(2001)第116号)第四条。
内  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科技成果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技术材料,经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者,方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
  对已经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进行书面或网上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异议期为30天,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于登记或不登记的结论,对准于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于科技成果登记号,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承办处室
  省科技厅成果管理办公室
承 办 人
  李文兰
责 任 人
  方振堃
联系电话
  (0971)6145776
   电子信箱